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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欧洲国家相关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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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3 17: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欧洲国家相关指令
包装及包装废弃物指令

94/62/EC 94/62/EC 指令及其延展指令 2004/12/EC ,包括所有流通于欧洲市场的包装及其材质。指令的要求为包装中镉、铅、汞及六价铬四种物质含量总合不得超过 100ppm

 

电池及蓄电池指令 91/157/EEC

电池及蓄电池不得含有汞超过总重的 0.0005%( 5m g/kg) ,但钮扣电池的水银含量不得大于 2% 。另外,若电池及蓄电池的镉含量超过 0.025% 或铅含量超过 0.4% 则须有重金属及分类处理之标示。这些要求规定于 91/357/EE 指令及延展指令 93/86/EEC 98/101/EC

特定危害物质的使用与生产限制指令 76/769/EEC

许多目前的产品或生产过程中含有危害物质,这些物质包括镉、汞、砷、镍、五氯酚 (PCP) 、多氯联苯 (PCBs) 、多氯三联苯 (PCTs) 、多溴联苯 (PPBs) 、石棉等等都有一定的限值规定于 76/769/EE 指令及延展指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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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5-13 17: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Ni) 指令

镍通常存在于电镀、不锈钢及其它合金中,而这些镍可能经由长期的皮肤接触而释出,可能造成严重的过敏及皮肤炎症状。而镍指令 94/27/EC 为降低此风险而定出镍元素的释出量限制为 0.5μ/cm 2 / week( 微克每平方公分每周 )

偶氮染指令 2002/61/EC

特定偶氮染料会从染色的布料或皮料等因直接长期的皮肤接触造成裂解,进而释出致癌的环状胺类且可能由皮肤吸收而引起过敏的反应,甚至导致癌症风险。因此 2002/61/EC 指令特针对这 22 个特定偶氮染料进行规定,每一特定偶氮染料不得超过 30ppm

 

镉指令 91/338EEC

镉指令 91/338/EEC 要求成品或零件中之塑料制品及液态涂料 ( 不论是水性或油性涂料 ) 中镉之含量不得超过 0.01%(100ppm) ;而特定设备的电镀镉则禁止使用。

 

荷兰镉法令 1999

荷兰镉法令 (Dutch Cadmium Decree) 扩充了原本欧盟指令的要求。其中包括针对颜料 ( 色素 ) 、染料、定安剂规定镉含量不得超过 100m g/Kg (100ppm) ;电镀镉则为禁用;另外石膏不可含超过 2m g/kg ;照相底片路荧光灯则禁止使用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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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5-13 17: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瑞典 -TCO 要求 ( 自愿性要求 )

TCO( 瑞典职工委员会 ) 早自 1980 年代便针对信息设备做出相关环境上及使用便利性上的要求。以下即目前对有害物质的一些规定;

项目

(Hg)

(Cd)

下列部位不得含有:

* 电池

* 电子零件

* 阴极射线管 ( 仅针对镉 )

汞限值: 2ppm

镉限值: 5ppm

汞限值: 2ppm

镉限值: 2ppm

针对显示器中的涂料、涂漆、接触点、焊锡

(Pb)

无要求

限值: 10ppm

限值: 50ppm

 

针对显示器中的电池、涂料、涂漆、显露于外的电线、塑料材质、及外部零件

溴化及氯化耐燃剂

塑料部位含量不得 25g

限值: 0.05%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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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4 09:40:0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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