镍 (Ni) 指令
镍通常存在于电镀、不锈钢及其它合金中,而这些镍可能经由长期的皮肤接触而释出,可能造成严重的过敏及皮肤炎症状。而镍指令 94/27/EC 为降低此风险而定出镍元素的释出量限制为 0.5μ/cm 2 / week( 微克每平方公分每周 ) 。 偶氮染指令 2002/61/EC 特定偶氮染料会从染色的布料或皮料等因直接长期的皮肤接触造成裂解,进而释出致癌的环状胺类且可能由皮肤吸收而引起过敏的反应,甚至导致癌症风险。因此 2002/61/EC 指令特针对这 22 个特定偶氮染料进行规定,每一特定偶氮染料不得超过 30ppm 。
镉指令 91/338EEC 镉指令 91/338/EEC 要求成品或零件中之塑料制品及液态涂料 ( 不论是水性或油性涂料 ) 中镉之含量不得超过 0.01%(100ppm) ;而特定设备的电镀镉则禁止使用。 荷兰镉法令 1999 荷兰镉法令 (Dutch Cadmium Decree) 扩充了原本欧盟指令的要求。其中包括针对颜料 ( 色素 ) 、染料、定安剂规定镉含量不得超过
100m g/Kg (100ppm) ;电镀镉则为禁用;另外石膏不可含超过
2m g/kg ;照相底片路荧光灯则禁止使用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