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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外遇”也成离婚判决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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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7 08:33: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某报道得知,江西新干县某男子因与女网友搞“网婚”,被妻子发现并诉诸法院指控其丈夫因“精神外遇”而要求离婚。后经新干县法院审理认定该男子因“精神出轨”而对婚姻不忠,支持女方离婚诉求并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对此判决,新干县法院的解释是这样的:“对‘网恋’的‘已婚者’(网婚者),可以界定为‘精神外遇’,新婚姻法虽然未提及‘网恋网婚’等精神问题,但‘精神外遇’也是一种外遇,也是一种出轨行为,由此引起的离婚,可作为‘其他原因导致婚姻破裂’的情形处理,并构成离婚的理由。”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虚拟的“网恋网婚”,居然也会变成真实生活中的离婚理由,而且还被冠以“精神出轨”和“精神外遇”的婚姻罪名。笔者虽然并不支持而且还反对“网恋网婚”这些具有“三俗”性质的虚拟游戏,但是,如果司法审理非要把“网恋网婚”这种虚拟游戏与现实生活中的真实婚姻等同对待并制造出婚姻法都没有明文规定的“精神出轨”和“精神外遇”的婚姻罪名的话,那就是一个非常值得警惕问题了。
  
  就拿新干县法院判决的这桩“精神外遇”离婚案来说,从有关报道中笔者并没有看到被指控的“网婚”男女双方在真实生活中有过事实上的“认识与接触”的行为,又怎么会起到“导致婚姻破裂”的实质性作用呢?那么,既然没有“导致婚姻破裂”的实质性证据的话,即便是男方具有虚拟性的“精神外遇”,那也仅仅只是属于应该教育和帮助的道德问题而已,总不至于非要以婚姻法都没有的“精神出轨”和“精神外遇”而胡乱编织婚姻罪名吧?
  
  “精神外遇”也成离婚判决的理由?不要小看这桩“精神外遇”离婚案的“破坏性意义”,它有可能又是打开各种“精神罪名”的潘多拉魔盒!什么“精神反党”、“精神叛党”、“精神叛国”、“精神外逃”、“精神杀人”、“精神抢劫”、“精神盗窃”、“精神偷盗”、“精神走私”、“精神贩毒”、“精神泛黄”、“精神嫖娼”、“精神卖淫”、“精神流氓”、“精神调戏”、“精神强奸”、“精神三俗”、“精神洗钱”、“精神黑帮”、“精神腐败”、“精神贿赂”、“精神投机”、“精神弑君”、“精神弑官”、“精神弑亲”……等等等等与“精神”二字能够沾上边的虚拟罪名,都有可能出现,这并非是在耸人听闻,曾经那段“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极左痛苦岁月,就是最好的证明。笔者记得,在那段轰轰烈烈的“文化dageming运动”中,有一位“铁杆保皇派”的成员因不小心打碎了一尊用石膏雕塑的毛伟人像,结果被其他的革命造反派得知后不分青红皂白地以“精神反毛”的罪名抓了起来,又是大会小会批斗,又是头戴“精神反毛”的高帽子游街示众,事后还被关进牛鬼蛇神的土牢中,吃尽了苦头。这类事情在过去的激进时代数不胜数,教训非常深刻。由此可见,只要出现了被冠以“精神”二字的罪名,事实上就是社会的悲哀和国家的不幸。总之,“精神外遇”也成离婚判决的理由,绝不会是一件好事,理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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