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上述否定性主张的评价 首先就“基本法律依据已经具备”的观点来说,清洁生产促进法对产品提出了减少有毒有害物质使用、采用便于回收利用的设计的要求,实际上这一规定没有什么太多的实际意义,因为它并没有对电子产品在生产、设计过程中所应控制的具体元素和对控制这些元素的基本要求规范清楚;同样,所谓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已经规定对部分废弃产品实行强制回收制度”,事实上是这一规定十分原则,很不具体,没有对电子废物的回收问题做出有针对性的规范,属于泛泛的政策声明,不可实施、不可操作。再就“固废法”来说,该法仅仅对电器回收处置企业设立了准入条件,但整部法中人们甚至找不到“电子”两个字,有关电子废物的回收问题,也未能做出规范。最后,再来看看循环经济促进法,尽管这部法律确实对电子废物回收问题做出了规定,但不系统,不完整,没有合理关注电子产品及废物生命周期循环的五大系统,仅仅是将电子产品及其废物生命周期的五大系统管理问题,拆分、组合到人为设定的“3R”原则之中,而没有尊重物质循环的客观规律做出切实有效的法律规范。 其次,再来看看“电子废物种类繁多不便于统一立法”的观点。事实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电子废物的回收处理和循环再利用问题做出了法律规范。欧盟甚至有统一的有关规范电子废物回收再利用法律WEEE和有关规范电子产品污染防治管理的法律ROHS;国务院七部门也联合制定了中国的ROHS即《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真正的原因是这一假说没有搞明白,电子废物立法究竟要规范什么?电子产品及其废物的共性告诉人们,可以对电子产品及其废物统一立法,规范污染防治和资源回收利用问题,因为电子产品及其废物的物质组成是相同或者相近的;对其防治的方法也是相同或者相近的;对资源再利用的要求也是相同或者相通的。 (二)关于对电子废物法律规制的不同主张 除了上述反对专门依法规制电子废物的观点外,对于如何规范电子废物管理,也还有各种不同的主张。其争论的焦点是将电子废物作为危险废物以处理处置管理为重点,还是将电子废物作为资源以回收再利用管理为重点。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我国批准了《巴塞尔公约》,而该《公约》把电子废物作为危险废物,禁止或者限制过境转移,且我国已经制定“固废法”,履行了对《巴塞尔公约》的国内法衔接。因此,对于电子废物的法律规范,均应当与《巴塞尔公约》和“固废法”相一致。按照这样的立法理念,我国就难以从境外引入电子废物进行拆解和再利用,这种理念对于我国从战略上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供给问题是不利的。但这种观点强调电子废物对我国土壤、地下水、河流、大气及人体健康污染破坏的严重性,也是不无道理的,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电子废物可以发挥二次矿山的作用,既可以实现对资源的高效利用、循环利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资源短缺问题,也可以减少矿山环境的破坏,减少资源枯竭型城市的压力。 二、我国电子废物法律规制的现状 就迄今为止我国有关电子废物管理的法律规制情况看,涉及的法律、法规不少,但均过于原则和抽象,没有对核心问题做出具体规范;部门规章涉及核心规范问题,但法律效力较低,强制性缺乏;法律和法规之间存在着立法理念上的差异。 (一)相关法律的情况 涉及电子废物管理的法律有三个: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 1.关于清洁生产促进法。这部法律对有关清洁生产问题做出了要求,即要求在生产设计过程中①从设计上防污染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②从原材料选择上防污染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但这些规定仅仅是对生产的一般性要求,不是专门针对电子产品的绿色设计和绿色制造进行的规范,没有反映出电子产品生产的特征,因此,对于规范电子产品生产只有原则性的要求,而不具体和明确。就是源头要求不明确;物质指向不具体,泛泛而谈;没有对电子产品生产元素具体控制要求的规定,特别是不能作为规范电子废物管理各种行为活动的直接法律依据,也不能发挥法律规范的实际作用。 2.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这部法律对有关产品及包装物的绿色设计和绿色制造做出了一些规定:“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但这些规定实际上只是做了非实质性的三件事:一是对清洁生产促进法做出了衔接,即规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继续了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原则性和抽象性规范;二是做出了一个授权规定,即规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有关标准;三是对企业事业单位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对电子产品设计和生产做出了抽象的规范,仅仅涉及对电器废物处理处置的原则性规范,没有对电子废物做出任何规范,甚至整部法律找不到“电子”的字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