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问:从《管理办法》的内容安排可以看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准将成为《管理办法》的两个重要支撑。有关目录的问题前面已经讲得非常清楚了,但有关标准的制定情况介绍得不多。请介绍一下标准制定的进展情况。 答:我部已经在2004年启动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准的制定工作。我们的思路是:积极跟踪、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完成国标委委托的起草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浓度检测程序国家标准的任务;制定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行业标准。目前,我们已经派员积极参与了国际IEC/TC111的活动,在国标委的统一协调下,牵头组织了中国对应TC111的WG3的一个技术委员会(目前暂称为中国WG3工作组);组建电子电气产品有害物质浓度检测程序国家标准工作组的工作已经完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行业标准工作组已经在2004年10月组建完成,已经开始了制定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标准、检测标准、无铅焊接标准、认证与标识标准的工作。目前,已经立项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行业标准有八个:其中有《电子信息产品中有害物质限量技术要求》、《电子信息产品中限用物质的检测方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和五个关于无铅焊料的标准。目前,前三个标准的制定进展较为顺利,已经完成了送审稿,拟提交部专门管理标准的技术基础办公室进行审定,之后将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提交部长专题会审议,最后才可以发布。标准发布后,企业依照《管理办法》进行准备才能有所依据。由于标准的制定程序较多,时间较长,一时半时难以出台,所以,我们延长了《管理办法》的生效时间。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准的制定过程一是非常“标准”、规范,我们严格按照标准的制定程序,成立了标准组,制定了章程;二是公开、透明,标准组的大门是敞开的,标准组最初成立时仅有二十多家企业、单位,目前已经有九十多家企业、单位;三是标准的制定也尽量去和国际标准接轨,力争“等同采用”,由于国际标准目前仅仅处在草案提出的阶段,出台尚待时日,所以,我们是通过跟踪、参与,了解信息,力争使我们的行业标准具有“高起点、与国际标准看齐”的特点,使得其在将来可以顺利地转换为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国家标准。 九、问:《管理办法》规定电子信息产品的设计和生产也要符合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在满足工艺条件的前提下,采用利于环保的方案,那么对于产品设计和生产有无硬性措施? 答:《管理办法》对电子信息产品的设计和生产导入了一个环境友好型产品设计和生产的理念。对产品的设计和生产提出了两点前提条件:一是依据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二是满足工艺要求。不能只考虑无毒无害,必须以现实的技术和工艺为基础,在确保工艺、性能的前提下,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易降解、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但这个规定只是倡导性的,并无硬性措施。 十、问:电子信息产品的定义中的“家用电子产品”是否包括传统意义的“白家电”和“黑家电”? 答:传统意义的“白家电”主要指冰箱、洗衣机、空调等家用电器产品,“黑家电”主要是指电视机、收音机、激光视盘机、音响等家用电子产品。目前为止,“白家电”仍未被国家统计主管部门认可为“电子信息产品”,因此,《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是电子信息产品,其中的“家用电子产品”指的是通常意义上的“黑家电”,不包括“白家电”。虽然“白家电”整机不属于电子信息产品,但部分“白家电”的组件却是电子信息产品,这些组件按照B2B的方式直接供货给整机生产商的时候不需要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但这些组件单独作为商品销售的时候应该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十一、问:欧盟RoHS指令只是针对终端产品,《管理办法》监管的对象是否也是仅针对终端产品?是否包括供应链上所有的产品? 答:《管理办法》监管的对象包括供应链上所有的产品。尽管电子元器件产品和电子材料产品不是终端产品,但这些产品中同样可能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同样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因此,我们同样应该将这些产品作为我们《管理办法》的监管对象。欧盟的RoHS指令中尽管没有这些产品,但对终端产品的要求通过产业上下游供应链的关系,间接将要求传递给了电子元器件产品和电子材料产品。因此,与欧盟的RoHS指令相比,我们的《管理办法》只是将产品范围规定得更明确而已。 十二、汽车内的一些电子产品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的监管对象? 答:专门为汽车生产配套按照B2B方式(Business to Business)供货给汽车生产者的电子产品不属于《管理办法》的监管对象,但是按照B2C方式(Business to Consumer)单独出售的可用于汽车行业的电子信息产品属于该法规的监管对象。 十三、问:“雷达”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的约束对象? 答:在中国,雷达属于电子信息产品,因此,雷达产品属于《管理办法》的约束对象。 十四、问:维修配件和整机包换产品是否属于《管理办法》的约束对象? 答:2007年3月1日之后生产的维修配件和整机产品不管是用来维修的,还是用来单独销售的都属于《管理办法》的约束对象。2007年3月1日之前生产的用于维修的配件和包换产品,在2007年3月1日之后如果仅用于对已售产品的维修和包换,则不属于《管理办法》的约束对象,但如果作为单独的商品出售则属于《管理办法》的约束对象。 十五、问:如何理解《管理办法》第三条设置“7、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 答:《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当前所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只有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十溴除外)六种,和欧盟RoHS指令一致。《管理办法》第三条设置“7、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是中国法律规范性文件的一般表述方式,是中国的法律语言,与欧盟RoHS指令第五条“适应科学和技术进步”所表达的意思是一致的。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对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除了上述六种有毒有害物质以外,可能会发现有别的物质也对人体和环境造成较大的危害,需要限制使用,这里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就是为以后可能增加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做准备,以便进行相应修改。 十六、问:什么是“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环保使用期限是否等同于安全使用期限?如何确定某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环保使用期限是否要政府审批? 答: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特指环境质量安全的期限,仅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不致发生外泄从而对环境造成污染或对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期限。 环保使用期限不等于安全使用期限,不包含因电性能安全、电磁安全等方面因素所限定的使用期限。环保使用期限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限。 为了对消费者和制造商负责以及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规定是必要的,也是有益的。电子信息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由制造商或进口商自行制定,主要考虑到企业对自己生产的产品比较清楚,更容易制定出产品合理而科学的环保使用期限。企业制定自己产品的安全使用期限长,将承担的责任时间要长,如果制定的期限短,则失去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因此,企业必须客观、科学地制定自己产品的安全使用期限。对于超过环保使用期限的产品应该进入废弃环节,进行回收、处理和再利用,否则将可能发生有害物质的泄漏或渗透。当然,环保使用期限是在产品正常环境下的环保使用期限,而非极端环境下的环保使用期限。 在中国,与信息产业有关的行业协会有几十个,几乎涵盖了所有的电子信息产品,每个协会对本行业产品的平均技术有一个比较清晰的了解,同时又是代表整个行业,而非某一个企业,因此,由行业协会制定本行业产品的安全使用期限的指导意见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信息产业部鼓励这些行业将制定的安全使用期限到信息产业部备案,主要是为了便于了解行业的整体情况以及实现对行业的监管。 环保使用期限不需要政府审批。 十七、问:如果产品中包含需定期更换的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部件(如铅酸蓄电池等),且该部件的环保使用期限远低于产品的其他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定义并标识整个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 答:一般情况下,整机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应以该产品中环保使用期限最短的部件的时间期限为准。但对于上述情况,则可以将那些需定期更换的部件除外来计算整机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 十八、问:《管理办法》是否涉及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处理、再利用问题? 答:《管理办法》的一个立法宗旨就是为了便于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的拆解、处理,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但《管理办法》调整的行为是电子信息产品设计、生产、销售以及进口过程中的行为,对于电子信息产品废弃以后的回收、处理、再循环利用等不在《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之内。《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是支撑《管理办法》的标准,这些标准的内容同样不涉及规范电子信息产品废弃以后的行为。 十九、问: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不受欧盟RoHS指令的约束,但却属于《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是否中国的《管理办法》更加严格?包装材料是否包括说明书及其包装物? 答:电子信息产品包装物也是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污染环境的一个重要因素,必须对其进行高效地回收、处理、再利用,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欧盟的RoHS指令中虽然没有关于对产品包装物规定的要求,但是欧盟有一部专门针对包装物的指令。因此,并非欧盟对电子电气产品的包装物不做要求,而是要求更严。中国目前尚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电子信息产品的包装物,因此,在《管理办法》中有必要对产品的包装物作出一些相关的环保信息声明的规定。电子信息产品的说明书及说明书包装物也是《管理办法》的约束对象。 二十、问:电子信息产品及其包装物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是否可以一起自我声明? 答:《管理办法》要求对产品和包装物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都应该进行标注、声明,但并不是一起进行声明,包装物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在包装上进行标注;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是在产品上(或说明书)进行标注。 二十一、问:企业是否可以在企业网站上进行自我声明? 答:为了便于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被回收、处理和再利用,减少拆解、处理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管理办法》规定生产者、进口者应该在电子信息产品上标注相关的环保信息,包括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以及可否回收利用的标识等。由于体积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注的,可以在说明书中注明。至于在企业网页上进行说明,我们在相关标准中并未做出规定,因为目前我国的互联网用户率以及普及率还比较低,因此这种方式不利于一般的消费者或废弃产品回收利用者在需要时了解相关信息。在网页上对产品进行相关环保信息说明目前只能是一种补充或辅助的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