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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节放假前三天加班按至少300%领取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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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8 17:3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临近9月底,从事国际贸易单证的白领沈小姐又开始羡慕自己的朋友,“大家都趁十一长假出去玩了,我却被老板告知要加班。不晓得这次国庆加班能拿多少加班工资?”日前,记者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当天加班,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11年国庆节放假安排为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10月8日(星期六)、10月9日(星期日)上班。
根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在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10月4日-7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按照今年4月1日起本市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1280元计算,劳动者国庆节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当天加班,每天的加班工资至少有176.55元。
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则以日加班工资除以8小时计算。
此外,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对工资没有明确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执行。其他情况,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收入的70%确定。如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基数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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