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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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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1 15:4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二、安全监督受理手续的办理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应办理施工安全监督受理手续。
  三、施工安全监督告知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工程正式开工前,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 并通知安监站工作人员到场进行书面安全生产告知。
  四、参建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
  1.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拨付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2)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

  (3)履行合同约定工期;
  (4)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5)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6)必须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进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7)其他有关事项。
  2.工程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1)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以及在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内容;
  (2)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

  (3)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
  (4)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5)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
  (6)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全防护用具、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7)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8)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
  (9)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或暂时停工;复查整改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情况;
  (10)其他有关事项。
  3.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1)落实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达到投标时承诺并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
  (2)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三类人员应经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4)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5)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6)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提供并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7)编制、审批并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8)建立和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企业内部应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措施;
  (10)重大危险源必须登记、公示与监控;
  (11)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按规定登记使用;
  (12)生产安全事故应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
  (13)其他有关事项。
  4.其他有关单位安全责任:
  (1)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出租单位应提供相关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
  (2)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装单位应提供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施工措施及验收调试等资料;

  (3)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验检测单位应提供资质和出具安全合格证明等文件。
  五、安监站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原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二)监督管理方式

  (1)听取工作汇报或情况介绍;
  (2)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资质资格证明;
  (3)考查、询问有关人员;
  (4)抽查施工现场及各责任主体履行职责情况或勘察现场;
  (5)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三)安全施工阶段性监督检查
  当工程施工达到下列形象进度时,施工单位应将《工程施工阶段性安全自检评定表》报送安监站:
  1.地下室工程和地下构筑物施工至自然地坪以下2

  2.单层建筑和构筑物施工至自然地坪以上2
  3.多、高层建筑工程施工:
  (1)二层结平;
  (2)十二层结平;

(3)二十层结平;
(4)二十八层结平
  (5)内外粉刷之前。
  4.独立的安装、桩基、装饰等其他专业工程实际完成工程总量10%;
  5.专家论证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监站在收到《工程施工阶段性安全自检评定表》后, 在三个工作日内到项目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如不报送,安监站将不出具《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考评表》,并将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的依据之一。
  (四)存在问题处理
  1.安监站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及时向各责任单位书面反馈检查意见,各责任单位根据各自安全职责落实整改。
  2 安监站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各责任单位应立即组织整改,消除事故隐患,经监理单位复查合格后,将整改情况在限定时间内书面回复安监站。
  3 安监站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时,下达\"局部停工通知书\"。各责任单位应立即组织整改,消除事故隐患,经监理单位复查合格后,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安监站,局部停工的工程在安监站签发\"复工通知书\"后,方可恢复施工。
  4.安监站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规定,协助做好建设工程违法违规情况的调查取证工作,及时向市住建委汇报情况或报送\"行政处罚建议书\",并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报送有关情况。
  5.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如实地向安监站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安监站接到事故报告后,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提出处理意见。
  (五)安监站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监督档案
  六、文明工地与安全考评
  1.创建省、市级文明工地实行申报制。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一个月内填报申报材料的,将其列入省、市级文明工地考评范围。
  2.未按时申报《工程重大危险源备案表》、《工程施工阶段性安全自检评定表》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受到停工处理的,不具备文明工地评选资格。
  3.工程完成施工质量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安监站提供有关验收证明资料,安监站根据历次检查记录和日常监管情况,出具\"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考评表\"。此考评结果作为文明施工等费用的结算依据,并作为企业安全评价、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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